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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现住乐东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文福清,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街道,住乐东县**镇**公寓**幢**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乐东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乐东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俊杰,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乐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的某天,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约定,由李某甲代表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程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等人,以房屋租赁方式将租金提前支付给孙某某用于建房,完工后房屋交由李某甲等人租住。2018年4月21日,孙某某以其奶奶陈某乙名义与乐东县**镇**村**队村民代表何某某、石某某、吴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非法取得**队“上京园”12亩土地使用权。李某甲看过《土地转让合同书》后代表李某乙等六人与孙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68年8月30日止,租金共计1444.2万元,按照建设进度分次付款。随后,孙某某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上京园地块先后修建7栋楼房,并由李某甲完成园林绿化。经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鉴定:该地块占地面积为11.14亩,其中基本农田10.77亩,建设用地0.37亩,造成8.2亩土地重度破坏、2.57亩土地中度破坏。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到乐东县公安局岭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土地转让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账单明细、宗地资料、乐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李某丁、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林华、何某某、石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宪鹏

检察官助理:梁小军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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