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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杨某某容留卖淫罪)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孙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住河北省滦南县****洗浴因赌博,于2018年3月1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罚款三百元;因赌博,于2019年6月1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七百元。2019年12月3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年12月16日经院批准,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区**街**栋**单元**层**号,租住河北省**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3日至同年4月13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在其共同经营的滦南县嘴东昊天洗浴,多次容留迮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艾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案发后,非法所得已全部缴纳。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滦南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办案说明、人员详细信息、滦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迮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艾某某等七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新爱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河北省**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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