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襄城县**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7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5月12日、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在襄城县千田家园小区,因挪车与该小区居民颜某甲、颜某乙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后孙某某、杨某某将颜某甲、颜某乙打伤。经鉴定,颜某甲的伤情属重伤二级,颜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彩蔚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现押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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