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委会****号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2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1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7日、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和杨某某经林木权利人同意,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共同雇请工人擅自砍伐二人管理的宜良县北古城镇木龙村委会阿保村林工商处土地内桉树树桩上生长出来的次生林木。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杨某某在该地块内砍伐林木1088株,其中:根际在7cm以上的30株,幼树1058株;树种均为桃金娘科桉属蓝桉Eucalyptus globulus;立木蓄积0.3840立方米(材积0.172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关于移送阿保村2019森林核查图斑给森林公安局立案查处的报告、户口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甲、段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桉树次生林1088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倩

检察官助理:陶赛红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孙某某1778714****。杨某某1357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