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77********,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81********,彝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与杨某某共谋商量到盐源县**乡**水泥厂盗窃废铁。当晚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川13*****货车搭载杨某某来到**水泥厂,翻围栏进入厂内,盗走废铁1300余斤。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将盗窃废铁销赃所得1000余元。
2020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与杨某某又驾车来到**水泥厂,翻围栏进入厂内,盗走废铁300余斤。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将盗窃废铁销赃所得300余元。
2020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与杨某某又驾车来到**水泥厂,翻围栏进入厂内盗窃废铁,被人发现后弃车逃跑。经对现场查获废铁称量,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当晚盗窃废铁净重1.14吨。经盐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废铁价值共计2280元。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价格认证结论等书证;
2.证人郎某某、刁某某、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
5.监控视频、现场指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银菊
检察官助理:啊库秋月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盐源县**乡**村**组**号;
2.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盐源县**镇**街**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它证据材料共6份16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