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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杨某某等诈骗、寻衅滋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55号

1.被告人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前草庙子)1-59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小区**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27日。

辩护人李永昶,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4-11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小区**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

辩护人陈宝东,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27日。

辩护人韩芸,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4.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东粮窝)2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镇**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27日。

辩护人邢秀菊,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5.被告人吕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路**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27日。

6.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27日。

7.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路**号楼**,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古城子)163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8.被告人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路**号楼**,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古城子)163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11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于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吕某甲、宋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经检察长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并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追加移送起诉,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5年至2017年间,与杨某甲、金某某等人合谋,使用低息无抵押、手续简便、不上征信、新开口子群等口号宣传在借贷宝平台办理贷款,欺骗、诱惑社会大众。在孙某甲、杨某甲等人给被害人办理贷款时,以办贷款需要为名,获取被害人身份证件及手机后,代被害人开设借贷宝账户、代办手续控制借贷过程,在给付被害人贷款后,以扣除手续费、平台费、中介费等必须费用的虚假理由,骗取、截留高额贷款本金。并通过隐瞒孙某甲为实际借款人,签订空白借贷合同等方式手段蒙骗被害人,使骗取的本金成为被害人日后必须要承担的虚假债务。在被害人发现自己实际获得贷款金额大幅度小于约定的贷款金额时(一般为约定的50%),又以不用还款、已经办理完毕无法退还等名义欺骗被害人履行合同。先后共骗取56名被害人贷款本金170310元。

在骗取本金后,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孙某甲组织、网罗王某甲、吕某甲、宋某某、金某某(在逃)、孙某乙(在逃)、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以借贷宝地催团队名义进行多次催债,使用殴打他人、电话滋扰威胁、聚众侵入他人住宅滋扰威胁恐吓、破坏生活设施、贴条喷字、索要催收服务费、恶意起诉等方式直接或间接的扰乱被害人及其亲属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累计对56名被害人进行催债。在催收过程中,被害人因恐惧心理被迫支付给孙某甲等人钱款159270元,其中偿还本金外高额利息延期费用158070元,催收服务费等1200元。

在上诉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以孙某甲为首,杨某甲、王某甲、孙某乙、金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吕某甲、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为一般成员,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该组织分工明确,孙某甲、杨某甲等负责虚假宣传、放贷诈骗本金,孙某甲、王某甲等人负责非法催收。孙某甲与杨某甲、金某某、王某甲通过借贷宝转账及债权转让的名义,进行利益分成。该组织长期通过实施套路贷非法获利、并使用辱骂、恐吓、墙上喷字、砸玻璃、损毁财物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逼迫被害人还债,使被害人及其亲属陷入恐惧心理,被迫还债,有的被害人甚至服毒自杀。该犯罪集团具有稳定经济基础,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犯罪事实

1、2016年,被害人张某乙两次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借贷宝借款,由杨某甲受理后在借贷宝平台代办向孙某甲的借款,共计10000元借款,到账后杨某甲以手续费名义骗取本金共5000元,后还款共计10955元。

2、2016年,被害人林某某经电话宣传到海城市春雷宾馆楼下一手机店办理贷款,在借贷宝平台代办向孙某甲贷款3000元后被杨某甲以手续费名义骗取本金1500元,后还款4000元。

3、2016年9月,被害人李某丙经广告宣传联系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在借贷宝平台代办向孙某甲贷款10000元后被杨某甲以利息名义骗取本金5000元,后还款10000元。

4、2016年,被害人王某乙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3000元,以手续费名义骗取本金1500元。后还款3200元。

诈骗、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5年6月,被害人吕某乙经人介绍找孙某甲办理贷款,由孙某甲代办在网贷平台借款3000元,被孙某甲以手续费名义骗取本金11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孙某甲起诉,并被多次以电话滋扰、威胁恐吓的方式讨债,后被迫还款3300元。

2、2015年,被害人张某丙经他人介绍到杨某甲处办理贷款,办理借款3000元,被杨某甲骗取本金8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孙某甲起诉,并多次被孙某甲、杨某甲以电话威胁、发送恐吓视频的方式讨债,后被迫还给杨某甲3000多元。

3、2015年,被害人潘某甲经人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被骗取本金2500元。后被迫还款7000元。还款后仍被上门滋扰催债。

4、2015年,被害人冯某甲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被骗取本金20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其与亲属被多次电话滋扰威胁催收,冯某甲父母被迫还款5000元。

5、2015年,被害人刘某甲帮他人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代办贷款5000元,以手续费名义被骗取本金20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多次上门滋扰威胁催债,索要900元催债费用。后被迫还款5000元。

6、2015年,被害人朱某甲被被借用身份证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期限13天,被骗取本金25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孙某甲、王某甲、宋某某等人多次到家中威胁还款,并索要100元费用。朱某甲父母因恐惧被迫还款5200元。

7、2015年底,被害人张某丁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后被骗取本金25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孙某乙等人的多次到家中威胁恐吓还款,索要追债服务费200元,张某丁及其父亲后被迫还款6500元。

8、2016年初,被害人潘某乙被借用身份证件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办理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10000元,后被以手续费、服务费名义骗取本金4000元。后被孙某甲起诉至法院,并被孙某甲、孙家东、王某甲等人多次到上门威胁,在住宅处喷字涂鸦的方式讨债,潘某乙及其父母被迫还款12000元。

9、2016年初,被害人吴某甲经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由杨某甲受理后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后被杨某甲以手续费、平台费名义骗取本金2660元。借款到其后被孙某甲、王某甲、金某某、孙家东、李某乙、宋某某等人多次到工作单位、住宅处威胁讨债,至被害人服食“百草枯”自杀的严重后果,经协商后还款2500元。

10、2016年1月,被害人史某甲经他人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找孙某甲办理贷款,被孙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向孙某甲借款3000元,期限10-15天,被孙某甲骗取本金1500元。借款到其后被被孙某甲起诉,被多次电话滋扰,并被孙某甲、宋某某、李某甲等人多次上门威胁讨债,后史某甲父母被迫陆续还款2400元。

11、2016年2月3日,被害人霍某某经人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由他人代办在借贷宝平台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后被以手续费、服务费名义骗取本金225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孙某甲起诉,并被孙某甲、吕某甲、张某甲上门恐吓、威胁、在住宅处喷字涂鸦的方式讨债,索取100元催收服务费。被害人被迫还款5300元。

12、2016年5月,被害人燕某某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被以手续费名义骗取本金2500元,签订5200元借款合同。后被孙某甲、王某甲等人多次电话滋扰、上门威胁方式催债,后被迫还款5200元。

13、2016年6月2日,被害人张某戊经他人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找孙某甲办理贷款,由孙某甲受理代办在借贷宝平台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后被孙某甲以手续费名义骗取本金2500元,转到杨某甲账号。借款合同到期后孙某甲等人多次以电话威胁、到张某戊父母及亲属家中进行喷字涂鸦、骚扰辱骂借款人家属的方式讨债,并恐吓张某戊及其家属,如张某戊不还钱,则对张某戊进行人身伤害。

14、2016年6月,被害人董某甲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被以手续费、平台费骗取本金2500元。后被四名男子到家中威胁催收,并索要100元手续费,后被迫通过平台还款5000元。

15、2016年6月,被害人李某丁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借贷宝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被骗取本金2500元。后被电话滋扰、上门威胁方式催债。后被迫还款5100元。

16、2016年6月,被害人王某丙经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借贷宝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称不用还款,被骗取本金2500元。后被孙某甲、吕某甲等人多次电话滋扰、上门威胁、喷字贴单催债,并索要200元路费。后被迫还款7500元。

17、2016年7月,被害人杨某乙经联系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由杨某甲受理办理在借贷宝平台代办向孙某甲借款10000元,后被杨某甲以手续费、服务费名义骗取本金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孙某乙、王某甲、吕某甲等人多次电话及上门威胁,在住宅处喷字涂鸦,威胁恐吓的方式讨债,并被索要走1000元及追债费用100元。

18、2016年7月,被害人董某乙经联系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由杨某甲受理办理在借贷宝平台代办向孙某甲借款10000元,被杨某甲以服务费和手续费名义骗取本金5000元。后孙某甲、吕某甲等人多次到其家中以恐吓,威胁、打砸等方式讨债,并被起诉至法院,董某乙及其父母被迫陆续还款共8800元。

19、2016年8月8日,被害人高某甲、赵某甲经宣传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由杨某甲受理代办在借贷宝平台向孙某甲借款15000元,同时签订与张某甲借款15000元的纸质合同后被杨某甲以服务费名义骗取本金75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害人高某甲、赵某甲多次被电话威胁还款。2016年10月26日晚孙某甲带领吕某甲、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到高某甲家中恐吓、威胁、并殴打赵某甲及高某甲母亲进行讨债,被害人被迫还款共18947元。

20、2016年8月,被害人孙某丙经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王哥”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以服务费名义骗取本金500元。后于2016年9月还款5000元。还款一年后,家中仍被喷字催债。

21、2016年8月,被害人王某丁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借贷宝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被以利息和手续费名义骗取本金2500元。后被多次电话滋扰、上门威胁方式催债,陆续还款9000元。

22、2016年9月,被害人张某己经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借贷宝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被以介绍费、利息费名义骗取本金2000元。合同到期后被自称借贷宝人员电话威胁,被金某某、王某甲、孙某乙等人上门威胁催收。后被迫还款5200元。

23、2016年10月,被害人刘某乙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被以手续费名义骗取本金2500元。后被电话滋扰威胁、被王某甲等人上门威胁催债,刘某乙母亲因恐惧被迫还款5000元。

24、2016年10月,被害人孟某甲经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借贷宝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被以手续名义骗取本金3000元。合同到期后被电话告知要骚扰其家人及朋友的方式威胁催债。后被迫还款5118.97元。

25、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害人王某戊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分六次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向孙某甲借款共35000元,被以平台费名义骗取本金14000元。后被迫陆续还款35000多元。超期还款时被电话威胁、上门滋扰贴条的方式讨债。

26、2016年,被害人任某甲经人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向孙某甲借款10000元,被骗取本金50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王某甲起诉,承诺还款后被王某甲等人以喇叭喊话等方式催债。

27、2016年,被害人满某某经人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10000元,被以好处费和借款费骗取本金5000元。还款5000元后被多次电话、短信滋扰,上门威胁起诉方式催债。

28、2016年,被害人姜某某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孙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被骗取本金25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其与亲属被多次电话滋扰,上门威胁贴条方式催债。

29、2016年,被害人孟某乙经人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被骗取本金25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起诉,并被多次短信滋扰、上门滋扰的方式催债。后被迫还款3500元。

30、2016年,被害人王某己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签订5200元借条,被骗取本金25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其与亲属被多次电话滋扰威胁、上门威胁催收。后还款1800元。

31、2016年,被害人冯某乙经中介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附近手机店办理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3000元,骗取本金15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多次上门滋扰、被起诉执行催债。后还款1800元。

32、2016年,被害人曹某甲到海城市春雷宾馆附近手机店办理贷款,分两次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3000元及10000元,共被骗取本金5000元。第二次延期还款后被要求签订12000元借条。后共还款15000元,12000元的借条未收回。还款后仍被王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12000元,并被王某甲等人多次上门滋扰催债。

33、2016年,被害人李某戊经中介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附近手机店办理借贷宝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3000元,骗取本金20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多次电话、上门滋扰,还款600元。

34、2016年,被害人李某己到海城市春雷宾馆附近手机店办理借贷宝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以手续费名义骗取本金25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多次电话、上门滋扰,威胁。

35、2016年,被害人贾某某到海城市春雷宾馆附近手机店办理借贷宝贷款,被杨某甲三次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13000元,被骗取本金5000元。后被迫还款12500元。因延期还款被多次电话滋扰催款。

36、2016年,被害人王某庚(案发时未成年)经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借贷宝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10000元,骗取本金5000元。到期后王某庚及担保人刘某丙被多次电话滋扰、上门威胁亲属催债。后王某庚及刘某丙家共被迫还款18000元。

37、2016年,被害人杨某丙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借贷宝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4000元,骗取本金2000元。后被迫还款3000元。未还款时被多次电话滋扰,上门威胁、贴条催债,并被索要400元现金。

38、2016年,被害人王某辛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以中介费名义骗取本金2000元。借款后被王某甲等人多次电话滋扰,上门威胁催债。后被迫陆续还款5300元。

39、2016年,被害人张某庚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借贷宝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被以手续费名义骗取本金2500元。后被多次电话告知要到家里摆花圈、拉横幅等方式威胁催债。后被迫还款5000元。

40、2016年,被害人郭某甲经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借贷宝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8000元,骗取本金4000元。后被电话滋扰,被自称借贷宝人员多次到家中威胁方式催债,后郭某甲母亲被迫还款8000元。

41、2016年,被害人刘某丁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被以手续费名义骗取本金2500元。后被王某甲等人多次电话滋扰威胁、上门威胁方式催债,后被迫还款7800元。

42、2016年,被害人冯某丙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5000元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10000元,被骗取本金5000元。后被多次电话滋扰威胁、上门威胁方式催债,并索要100元上门费。后被迫还款10600元。

43、2016年,被害人郑某某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以手续费名义骗取本金2500元。后被多次电话滋扰、上门威胁方式催债。后被迫还款5600元。

44、2016年年底,被害人刘某戊到海城市大富豪酒店办理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以打点费名义骗取本金2500元。后被电话告知要到家里砸玻璃、喷字等方式威胁催债。后被迫还款5000元。

45、2017年1月,被害人孟某丙经他人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后被杨某甲以平台费名义骗取本金1500元并签订空白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被长期电话滋扰威胁还款,并被人人催团伙到家中威胁讨债,后孟某丙及父亲被迫还款5200元。

46、2017年初,被害人黄某某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后被以手续费和服务费名义骗取本金25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长期电话滋扰、威胁恐吓、家中被贴条喷字方式讨债,还款1100元。

47、2017年2月,被害人陈某甲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后被骗取本金25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多次电话滋扰威胁,到家中威胁恐吓讨债。

48、2017年2月,被害人孙某丁经人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向孙某甲贷款5000元,以手续费和服务费等名义骗取本金25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孙某甲起诉,被多次电话及上门催债,孙某丁父亲被迫还款5100元。

49、2017年,被害人张某辛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办理在借贷宝平台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期限7天,被以中介费和平台利息名义骗取本金25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孙某甲起诉,并被多次电话滋扰、上门威胁的方式讨债,后张某辛父亲被迫还款约7000元。

50、2017年,被害人李某庚经人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5000元,骗取本金25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起诉,并被多次电话滋扰、上门滋扰的方式催债。李某庚母亲后被迫还款5000元。

51、2017年,被害人殷某某经介绍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借贷宝贷款,被杨某甲代办在借贷宝平台上向孙某甲借款8000元,骗取本金40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自称借贷宝人员多次电话滋扰,上门滋扰催债。后被迫还款6000元。

三、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

1、2015年,孙某甲等人多次到白某某家中索要白某某前妻杨某某的欠款8000元,以对白某某及其母亲采用威胁、恐吓、滋扰,起诉白某某还款的方式讨债。

2、2015年,被害人刘某己被借用身份证到海城市春雷宾馆办理贷款,被代办在借贷宝平台向孙某甲借款30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孙某甲起诉,并被多次电话滋扰、上门威胁、喷字催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决定书、人人行科技公司情况说明、借贷宝操作流程介绍、合作协议框架、催收授权委托书、委托催收协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病志、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借贷合同、民事起诉状、银行账户记录、企业档案登记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庚、张某壬、洪某甲、高某乙、洪某乙、郭某乙、王某壬、刘某辛、于某某、董某丙、潘某丙、代某某、徐某某、张某癸、吴某乙、任某乙、常某某、曹某乙、董某丁、某某庚、张某A、蒋某某、史某乙、赵某乙、朱某乙、凌某某、张某B、王某癸、赵某丙、王某A、孟某丁、孟某戊、潘某丁、叶某某、刘某丙、某某辛、刘某壬、田某某、张某C、王某B、陈某乙、张某D、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林某某、李某丙、王某乙、吕某乙、张某丙、潘某甲、冯某甲、刘某甲、朱某甲、张某丁、潘某乙、吴某甲、史某甲、霍某某、燕某某、张某戊、董某甲、李某丁、王某丙、杨某乙、董某乙、高某甲、赵某甲、孙某丙、王某丁、张某己、刘某乙、孟某甲、王某戊、任某甲、满某某、姜某某、孟某乙、王某己、冯某乙、曹某甲、李某戊、李某己、贾某某、王某庚、杨某丙、王某辛、张某庚、郭某甲、刘某丁、冯某丙、郑某某、刘某戊、孟某丙、黄某某、陈某甲、孙某丁、张某辛、李某庚、殷某某、白某某、刘某己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宋某某、吕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11张、借贷宝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借贷宝网络个人贷款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代开账户,采用隐瞒犯罪集团成员关系,控制借贷过程,虚增借款金额,以手续费、平台费、服务费等名义骗取、截留高额借款本金,并用签订空白借贷合同等手段蒙骗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形成虚假债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为将其诈骗所得财物转化为合法的可期待债权,随意变更还款期限、肆意认定违约,假借借贷宝人人催平台名义,组织、网罗金某某、王某甲、孙某乙、张某甲、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进行索债,在索债过程中软硬兼施,多次采用电话威胁骚扰、上门滋扰、威胁殴打被害人及其家属、打砸门窗、喷字贴条、恶意起诉等方式,强行要求被害人或其亲属偿还虚假债务,情节恶劣,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宋某某、吕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各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孙某甲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与被告人孙某甲合谋,长期参与放贷及催债行为,与孙某甲进行利益分配,是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吕某甲、张某甲、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明知孙某甲组织非法讨债行为,仍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李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德玉

检  察  员:于秋实

检察员助理:王晓晨

检察员助理:万明东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杨某甲、吕某甲、王某甲、张某甲、宋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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