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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巷**号。2013年左右在云南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刘江、唐柯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孙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孙某某与范某某(已判刑)3人出资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花园**栋**楼开设一电游室并聘请胡某某、樊某某、李某某、文某某等人分别负责上分、收银、望风等工作为参加赌博的人员提供服务。

2018年12月25日15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场所,抓获参加赌博人员杨某某、马某某、廖某某、杜某某和赌场工作人员胡某某、樊某某、李某某、文某某等人。现场查获一组为捕鱼机,一组为单挑王游戏机,共计16台,查获赌资13670元。

经公安机关鉴定,查获的捕鱼机和单挑王游戏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长沙市公安机关投案。2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赌博工具;2、书证:刑事判决书、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POS机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信息、商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记账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3、证人樊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文某某、杨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廖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孙某某及范有为的供述与辩解;5、设备认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定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孙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2、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林某某、孙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左右,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左右,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19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06016****。

2、移送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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