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9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福建省周宁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25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福建省周宁县**镇**路**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园**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福建省周宁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园**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福建省周宁县**镇**街**巷**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占某某、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4月15日、4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占某某、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晚,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占某某、魏某甲与魏某乙等人至**KTV的A06包厢唱歌。凌晨1时许,魏某乙与被害人许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占某某、魏某甲等人遂聚众上前殴打被害人许某某致其受伤,KTV服务员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劝架过程中也被误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鼻背部挫伤、左眼部挫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下唇内侧黏膜破损,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上述时间、上述地点被被告人方殴打致伤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被害人丰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予以佐证;
2.证人魏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KTV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争执,其方人员将被害人围起来殴打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汤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予以佐证;
3.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许某某鼻背部挫伤、左眼部挫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下唇内侧黏膜破损,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丰某某未构成轻微伤;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KTV内的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并离开KTV的事实;
5.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孙某某为未成年人时的犯罪情况;
6.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占某某、魏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占某某、魏某甲的到案情况;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占某某、魏某甲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占某某、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占某某、魏某甲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多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占某某、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占某某、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拘役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占某某、魏某甲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军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占某某、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占某某电话:1555907****,魏某甲电话:1305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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