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镇**村**组,住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2019年11月26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汪晓晖,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号**单元**室,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园**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3年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于2016年3月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2019年11月26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2019年11月26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汪晓晖、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2月30日至1月23日、2020年3月23日至4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汪晓晖、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找到被告人汪晓晖商谈利用****跨国邮寄业务往澳大利亚邮寄卷烟,并承诺给予汪晓晖好处费,汪晓晖表示同意。汪晓晖遂找到鄂州市**局退休人员被告人肖某某,让肖某某利用其关系取得**跨国邮寄的价格优惠。肖某某分别找到黄石市**局、黄冈市罗田县**局负责**快递业务的相关负责人,谈定黄石跨国邮递优惠价8.5折、罗田县跨国邮递优惠价8折,并且商定由黄石**投递员李某甲、罗田县**投递员赵某某负责邮寄相关事宜。随后,汪晓晖将肖某某谈定的邮递费用情况告知孙某某,孙某某表示会全额支付邮费,优惠的邮费差价所得给汪晓晖和肖某某进行分配。2019年9月,孙某某、汪晓晖、肖某某在无国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四次从广州市**物流邮寄卷烟到黄石市、黄冈市罗田县,再由李某甲、赵某某拆去外包装后将已贴好邮寄单卷烟包裹通过黄石**、罗田县**寄往澳大利亚。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窦姓客户(另案处理)从广州**物流邮寄360条万宝路卷烟至黄石市,被告人汪晓晖、肖某某通过李某甲将邮寄来的香烟包裹送至****路投递站时,被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发现并予以扣押。经检验,360条万宝路系伪劣卷烟。经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360条卷烟价值人民币64800元。
2.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窦姓客户(另案处理)从广州**物流邮寄360条万宝路卷烟至黄石市,被告人汪晓晖、肖某某通过李某甲将邮寄来的香烟包裹送至******投递站时,被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发现并予以扣押。经检验,360条万宝路系伪劣卷烟。经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360条卷烟价值人民币64800元。
3.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汪晓晖、肖某某被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抓获后,根据二人交代,在鄂州市**大道**分拨中心查获孙某某邮寄过来的322条红双喜香烟。经检验,322条红双喜系真品卷烟。经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322条卷烟价值人民币20930元。
4.2019年9月11日,罗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查获一批由被告人孙某某从广东邮寄至罗田EMS的 70条红双喜和8条南京香烟。经检验,70条红双喜系真品卷烟,8条南京香烟系伪劣卷烟。经罗田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认证,78条卷烟价值人民币5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情况说明、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快运交易单、罗田EMS快递单、武汉**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单、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雷某某、李某乙、李某甲、万某某、石某某、杨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汪晓晖、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支付宝协查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汪晓晖、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汪晓晖、肖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定,邮寄卷烟共计1120条,价值人民币共计1563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汪晓晖、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汪晓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晓晖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胡湜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汪晓晖、肖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卷1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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