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3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街**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自孙某某、王某乙、吴某某、陈某某、吴某乙、余某某、钱某某、杨某某、韩某某(上述八人均另案处理)处获取万象府等25个小区业主信息,含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9839条,后又将上述信息中的1257条提供给他人;王某甲通过手机微信向孙某某、宋某某、王某乙、吴某某、陈某某、吴某乙、余某某提供欢乐海岸等18个小区业主信息,含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533条。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自王某甲、毛某某、王某丙(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处获取了欢乐海岸等23个小区业主信息,含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7812条,后又将上述获取信息中的444条提供给他人;孙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王某甲、毛某某、叶某某、刁某某、宋某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提供了万象府等3个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含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129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微信照片等;
3.证人叶松松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供述及同案犯王某乙、吴某某、陈某某、吴某乙、余某某、钱某某、杨某某、韩某某、毛某某、王某丙、叶某某、刁某某、宋某某供述;
5.辨认、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治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