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6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菜市场**号,住西安市灞桥区西铁浐灞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浐灞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华清村**号楼**号,住西安市未央区太原路南康小区**号楼**单元中户。1987年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9年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9月6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盗窃罪,经本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浐灞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破窗锤,窜至西安市灞桥区西铁小区西门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POIO小轿车(车牌号:陕A****1)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经鉴定车玻璃价值185元),从车内盗取现金2500元、一个行李箱及行李箱内女士衣物。赃款被孙某某、王某某吸毒、挥霍。
2019年9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车窜至灞桥区东城大道金属三分厂门口,将被害人田某某黑色吉利帝豪小轿车(车牌号:苏E****7)副驾驶侧车前窗玻璃砸破(经鉴定车玻璃价值191元),从车内盗取黑色钱包一个、银行卡五张、身份证一张、居住证一张、现金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犯罪记录、被盗物品照片、提取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等。
2、受害人证言:马某某、田某某报案及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灞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为筹集吸食之用毒资,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趁夜深无人之际,以破坏性手段,盗取停放路边车辆中财物,并造成他人财物毁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军尚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均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