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房产中介,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镇**小区**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房产中介,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锋,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13962115840。
被告人孙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汉族,本科文化,系**精密部件(中国)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镇**小区**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孙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与石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购买二套房,被告人孙某某找到昆山市“**”房产中介被告人江某某,后被告人江某某向被告人孙某某推荐购买房产的“二做一”购房方案(通过伪造相关身份信息,由购买第二套房子变成购买首套房子),并介绍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帮助被告人孙某某具体实施。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伪造孙某某妻子石某某的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中石某某的婚姻状况一栏由“已婚”变成“未婚”。
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中介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房产交易中心提交购房网签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石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系伪造。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孙某某无权私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孙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鹏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镇**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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