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捕前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捕前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以及段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偷越国境到缅甸国,后相互认识并共同在缅甸国务工。2020年5月17日,三人相互邀约后在他人的帮助下,从沧源自治县边境线偷越国境回到中国境内,次日6时许,三人在沧源自治县勐董镇医院对面的兴珍小吃店门口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七组书证;
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涉案财物手机2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