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小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阳泉市城区,户籍所在地阳泉市城区**楼**单元**,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中国**保险公司**公司**,住阳泉市开发区**。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乡**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暂住阳泉市开发区**小区。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乡**街**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暂住阳泉市**。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乡**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暂住阳泉市开发区**。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郗某某,小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阳泉市郊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阳泉市郊区**镇**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暂住阳泉市开发区**。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戊,绰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乡**街**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平定县**乡**街**号。2013年12月13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己,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乡**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平定县**。2016年10月17日因赌博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8年5月18日因阻碍交警执行职务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郗某某、王某戊、王某己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0日移送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犯罪地在城区,于1月21日将本案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1月30日报请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于2月15日作出阳检刑一指辖批(2019)3号《关于孙某甲、王某甲等7人开设赌场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将该案指定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1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4月2日退回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后于4月28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郗某某、王某戊、王某己共谋商定开设赌场进行营利,由被告人孙某甲负责出资。后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等人到阳泉市青年路乡镇局大唐盛世宾馆对面,将一私人住宅顶层的台球厅租下用作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通过网购等方式购得电子赌博设备六台,其中捕鱼机两台(每台有8个机位)、飞禽走兽机两台(每台有6个机位)、币币机两台(每台有1个机位)。之后,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郗某某、王某戊、王某己在租下的台球厅内以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飞禽走兽机、币币机招揽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赌场管理、被告人王某丙负责赌场钱财的收支与保管、被告人王某丁负责赌场内前台和电子赌博设备的调试与维修等事宜、被告人郗某某负责赌场外围放哨、被告人王某戊负责赌场内电子赌博设备的维修等事宜、被告人王某己负责招揽赌博人员。被告人王某甲还雇佣郭某某、石某某为赌博人员上分、兑换现金。2016年12月12日,该赌场被匿名举报,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保晋路派出所民警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检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及赌博人员闻讯后逃离现场。处警民警对赌场内的电子赌博设备当场进行损毁并对赌博场所进行查封。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郗某某、王某戊、王某己对赌场内被砸毁的电子赌博设备进行维修换件后,继续在被查封的赌场内招揽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1月1日,该赌场再次被匿名举报,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保晋路派出所民警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检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及赌博人员闻讯后逃离现场。处警民警对赌场内的电子赌博设备当场进行损毁并对赌博场所进行查封。
2017年1月份,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郗某某、王某戊、王某己为谋取利益,决定继续开设赌场。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从曲某甲处将阳泉市上五渡综合楼一层租下用作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郗某某、王某戊等人将电子赌博设备从阳泉市青年路乡镇局大唐盛世宾馆对面被查封的赌场内搬至上五渡综合楼一层,对电子赌博设备进行维修换件后继续招揽人员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1月23日,该赌场被匿名举报,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大连街派出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检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及赌博人员闻讯后逃离现场。处警民警对赌场内的电子赌博设备当场进行损毁并对赌博场所进行查封。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郗某某、王某戊为谋取利益,决定更换赌场地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郗某某、王某戊将电子赌博设备转移至阳泉市上五渡综合楼五层继续开设赌场,招揽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3月29日,该赌场再次被匿名举报,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大连街派出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检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及赌博人员闻讯后逃离现场。处警民警对赌场内的电子赌博设备当场进行损毁并对赌博场所进行查封。
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孙某甲违法所得45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15000余元、被告人王某丙违法所得10000元左右、被告人王某丁违法所得10000元左右、被告人郗某某违法所得7500元、被告人王某戊违法所得10000元左右、被告人王某己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七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101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值班登记表、阳泉市公安局保晋路所110接处警受理单、阳泉市公安局大连街所110接处警受理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记账凭证、收据、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曲某乙、石某某、郭某某、曲某甲、曲某丙、张某某、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郗某某、王某戊、王某己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郗某某、王某戊、王某己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七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佳佳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3.被告人王某丙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4.被告人王某丁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5.被告人郗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6.被告人王某戊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7.被告人王某己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8.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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