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路**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棋牌社,孙某某以参赌营业额提成方式发展王某甲为店长,期间共同招揽他人到麻将社参赌。2019年3月8题,在该麻将社抓获黄某某、韩某某、尤某某、赵某某参赌,赌资共计6170元,胡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等人参赌,赌资共计3560元,缪某某、方某某、谢某某、关某某参赌,赌资共计25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韩某某、尤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缪某某、方某某、谢某某、关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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