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淄博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村**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淄博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章丘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5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为帮他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姚某某携带警官证外皮、手铐、头套、尼龙绳等工具,在本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王某乙(女,44岁)住处,使用警官证外皮冒充警察骗其打开房门后,使用手铐将王某乙双手反铐,用头套套住其头部,并对其进行殴打、勒脖子、捆绑、恐吓,向其索要债务,将其拘禁至次日凌晨1时30分许。
2019年7月11日,公安人员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派出所将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抓获,次日在淄博市张店区将姚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境内旅客详细信息等)、证人证言(曹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王某乙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孙某某、王某甲、姚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孙某某等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姚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芬
2019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姚某某均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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