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河南省舞钢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9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 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9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女, 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街**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9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河南省舞钢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19年9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袁某某、石某某、李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以登公刑诉字(2019)688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卷宗叁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微信获得嫖客王某甲招嫖信息后,将该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孙某某。后被告人孙某某安排失足妇女冯某某以400元价格,到登封市**小区王某甲家中进行卖淫。后冯某某将该嫖客信息发送给失足妇女欧某某,欧某某以400元价格在王某甲家中与王某甲发生一次性关系。被告人孙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2、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微信获得嫖客刘某某招嫖信息后,将该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孙某某。后被告人孙某某安排失足妇女李某乙到登封市嵩岳小区刘某某家中,以400元价格与刘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被告人孙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3、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微信获得王某乙招嫖信息后,将该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孙某某。后被告人孙某某安排失足妇女张某甲到登封市云海宾馆206房间内,以400元价格与王某乙发生一次性关系。被告人孙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4、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微信获得嫖客王某丙招嫖信息后,将该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孙某某。后被告人孙某某安排失足妇女冯某某在登封市**酒店113房间内,以400元价格与王某丙发生一次性关系。被告人孙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5、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获得嫖客付某某的招嫖信息后,安排失足妇女欧某某在登封市区**酒店A座1409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与付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被告人孙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6、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获得通过微信获得嫖客马某某的招嫖信息后,安排失足妇女张某甲在马某某车上(车牌号为豫AS****)以400元价格与马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被告人孙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7、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获得嫖客李某丙的招嫖信息后,安排失足妇女冯某某在登封市区**宾馆202房间内,以400元价格与李某丙发生一次性关系。被告人孙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8、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获得嫖客李某丙的招嫖信息后,安排失足妇女张某甲在登封市区的**宾馆202房间内为李某丙提供有偿性服务,但双方达成性交易。
9、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获得嫖客何某某招嫖信息后,安排失足妇女李某乙在登封市区**旅馆409房间内,以600元价格与何某某发生两次性关系。被告人袁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10、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获得嫖客冯某某的招嫖信息后,安排失足妇女李某乙在登封市颖河路**宾馆506房间内,以300元价格与冯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
11、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获得嫖客郭某某的招嫖信息后,安排失足妇女张某甲在登封市南二环**酒店308房间内,以400元价格与郭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被告人袁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12、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获得嫖客李某丁的招嫖信息后,安排失足妇女李某乙在登封市鑫泰商务酒店305房间内,以400元价格与冯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
13、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获得嫖客张某乙的招嫖信息,双方约定好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14、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代站服务”(“代站”系通过第三方购买,可将微信附近人定位至指定地点)获得嫖客王某丁招嫖信息后,将该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袁某某,后被告人袁某某安排失足妇女到登封市春晖快捷酒店进行卖淫。
15、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两次获得嫖客李某戊的招嫖信息后,均将李某戊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袁某某。后被告人袁某某安排失足妇女到登封市**浴池附近李某戊的出租屋内进行卖淫,但均未达成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甲等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5、有关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袁某某、石某某、李某甲利用互联网手段招嫖,为卖淫嫖娼活动牵线搭桥,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至二万元;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至二万元;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至一年零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七至八千元;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四至五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亚东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袁某某、石某某、李某甲现均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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