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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秦某某等盗窃案)_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铁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现住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幢**单元**室。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8月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4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8月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4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8月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4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秦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14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秦某某携带剪线钳来到盐城火车站西广场地面层北侧铁皮围挡处附近的房间,将配电箱上的电缆线剪断并剥去外皮。其间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微信发送一段孙某某剥去电缆线外皮的视频给被告人杨某某让其帮忙望风,被告人杨某某同意。后三名被告人将上述电缆线销卖得款人民币1100元并平分。

2、2020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秦某某杨某某盐城火车站西广场地面层自助售票厅北侧的房间内,由被告人孙某某秦某某将房间内的电缆线剪切下1.8米并剥去外皮,被告人杨某某在外望风。经鉴定,三名被告人此次所窃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7元。 

3、2020年7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秦某某盐城火车站东广场地面层南侧剪切供暖设备内的电缆线,被告人杨某某在附近望风并传递剪线钳。当日,三名被告人将7月12日、14日所窃电缆线及工作中用过的部分焊把线销卖得款人民币400元并由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某平分。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将被告人孙某某秦某某杨某某抓获,被告人孙某某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现三名被告人已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视频截图、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成某某李某某庄某某王某甲冯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证人冯某某的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孙某某秦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秦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秦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秦某某杨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秦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秦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政健

检察官助理:杜海通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南京市栖霞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55613****; 

被告人秦某某现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75553****

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70510****。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补充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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