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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管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三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全椒县**镇**街道**路**号**室。2018年8月因犯行贿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4年5月因犯挪用资金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于同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间,被害人周某某向被告人孙某某借款,先后签订了人民币(下同)10万元、50万元的借条。同年12月1日,被害人周某某账户转入10万元,现金支取7万元;12月11日,周账户转入50万元随即又转出。2016年1月间,被害人周某某通过被告人管某某等人介绍向邱某某(已判刑)借款,与邱某某签订了85万元的抵押合同并将其位于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的房屋作为抵押。同年1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管某某等人共同至本市杨浦区**路**号交通银行,由邱某某汇款85万元至被害人周某某的账户,后取现60万元归还周欠孙某某的债务,另25万元由管某某等人瓜分。2016年5月,被害人周某某将其抵押的房产出售,所得款项中的85万元归还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接受证据清单》《房屋借款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委托书》《公证书》《收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周某某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被害人周某某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迪

检察官助理 刘 缘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管某某均羁押于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侯海建,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管某某的辩护人沈鉴瑾,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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