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村*号楼*楼西北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6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7********,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0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1年以来,以第三方公司借款为名,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的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5年2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开始停本付息。被告人孙某某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被告人翟某某在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工作人员,负责对客户还本付息、发放业务员工资、提成、对外转账等工作。
经司法审计鉴定:截至2019年10月15日,华恒公司共涉及申报客户201人,涉及金额62,015,000.00元,已兑付金额6,818,900.00元,未兑付金额55,196,1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涉及申报客户金额62,015,000.00元,已兑付金额6,818,900.00元,未兑付金额55,196,100.00元。被告人翟某某自2012年年底进入公司担任会计,期间(2013年1月算起)公司所涉及的金额49,795,000.00元,已兑付金额5,669,558.00元,未兑付金额44,125,44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翟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3、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翟某某在与该公司其他人员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斌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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