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肖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镇**街**号,现住瓦房店市**街**,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天,被告人孙某某在瓦房店市原**大厦北侧花鸟鱼市场其经营的“**鸟店”内,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一男子手中购得"小太阳"鹦鹉两只。几日后,孙某某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这两只“小太阳”鹦鹉出售给肖某某。

2020年春天,被告人肖某某在其经营的渔需用品店内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一男子手中购得“金太阳”鹦鹉一只。肖某某购得“小太阳”鹦鹉和“金太阳”鹦鹉后,一直存放于店内饲养。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所购得的鹦鹉分别为两只绿颊锥尾鹦鹉和一只太阳锥尾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II的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鹦鹉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查询证明等;3.被告人孙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肖某某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保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肖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孙某某电话1300940****,肖某某电话15842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2份4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