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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胡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105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无业,在深圳无住处。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无业,在深圳无住处。

上列两犯被告人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塘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经他人介绍,通过网络下载“**直播”APP,分别注册用户名为“瑜伽教练”、“小小狐狸”的ID号码,开始在孙某某的住处(江苏省南京市青秀区东方广场北**栋**单元**房)平台直播淫秽表演,平台用户注册登录后进入表演房间,便可观看孙某某、胡某某的淫秽表演,且可在平台上充值购买礼物打赏孙某某、胡某某,孙某某、胡某某则与平台平分收益。经核实,至案发时孙某某、胡某某平台直播充值金额分别约为24269元、7000元,平台显示观看用户人数分别约为1.1万、2150人。

经鉴定,孙某某、胡某某的表演视频属于淫秽物品。2020年5月14日,孙某某、胡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淫秽视频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孙某某、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淫秽视频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孙某某、胡某某对淫秽表演直播截图的辨认等;6.视听资料:淫秽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少麟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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