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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胡某某盗窃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1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1月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12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胡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白色金菱牌电动四轮车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孙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盗窃电动车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作案一起,侵犯财产人民币6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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