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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范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区**镇**村**号,现住地山东省威海市**区**庙**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65********,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粮食**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路**号**号,现住地山东省栖霞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孙某某成立并经营烟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某某聘请被告人范某某兼职**公司会计。2017年8月孙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常宁市**种植专业合作社为**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金额合计390余万元,孙某某安排范某某将发票申报抵扣,范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入库单据、制造公帐流水、私账回流等方式完善资料,并于2017年10月份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43万元。2019年3月民警找范某某进行调查,孙某某安排范某某销毁**公司的会计凭证、账本。经追缴,**公司退赃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万某某、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范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熠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范某某(139535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伍册(含检察内卷壹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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