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8年8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7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2010年8月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被告人孙某某和朱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店,以在店内骚扰、闹事等手段威胁被害人冯某某和陈某某,索要财物。后冯某某和陈某某被迫向孙某某和朱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6000元。杨某某(另案处理)明知孙某某和朱某某实施敲诈勒索,仍找朋友提供收款二维码,协助收款。事后三人瓜分赃款,孙某某分得人民币1700元。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孙某某和被告人莫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一无名店铺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其中,孙某某负责派牌和抽水,莫某某负责招揽赌客、为赌客兑换现金作赌资和望风。2019年12月13日,警察在上址抓获孙某某、莫某某及参赌人员,从涉案人员处缴获赌资人民币18267元,现场起获自动麻将桌一张、扑克牌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莫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孙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的方式索取他人财物,又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莫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20年4月9日
附:
2.卷宗4册、光盘4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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