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莫某某故意杀人、传授犯罪方法等案)_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资中县**********单元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5月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社区**区**栋**单元**楼。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8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9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9月19日转至我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孙某某、莫某某存在共同犯罪事实,我院于2018年10月9日将两案作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9月4、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莫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莫芮及被害人杨某甲近亲属杨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2019年1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4日、12月17日、2019年3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2009年前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通过网络相识, 2014年9月,孙某某从四川来到长沙游玩并留宿于杨某甲住处,据孙某某供述,杨某甲在房间中对其进行了猥亵,孙某某一直怀恨在心,企图杀害杨某甲并获取钱财。2018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先后从被告人莫某某处购买了两瓶安眠药、四把管制刀具、两幅手铐、一根电棍、警用辣椒水等作案工具,莫某某对如何杀人、如何毁尸灭迹与逃避侦查等犯罪方法通过网络对孙某某进行了传授,在莫某某的指导下挑选了携带的杀人刀具。2018年4月30日,孙某某搭乘一台网约顺风车到长沙市政府附近,于当晚发短信联系了杨某甲并约定去杨某甲住处找杨某甲,当晚23时许,孙某某与杨某甲一起回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杨某甲租住房殷某某(已逝)家,孙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掺有安眠药的奶茶递给杨某甲饮用,2018年5月1日15时许,孙某某在杨某甲租住房再次在水中掺入两、三粒安眠药并递给杨某甲饮用,杨某甲昏睡后孙某某嫌杨某甲睡得不够死,在莫某某的指导下,再次在旺仔牛奶中掺入五、六粒安眠药并喂给杨某甲饮用。5月1日21时许,杨某甲昏睡在床上,孙某某使用两幅手铐分别铐住杨某甲的双脚和一只手,然后使用携带的警用辣椒水喷向杨某甲,杨某甲受到刺激惊醒,双方发生了打斗,孙某某拿起尖刀多次刺向杨某甲,杨某甲身中多刀后瘫倒在床,随后孙某某开始逼问杨某甲的银行卡、手机密码企图获取钱财,此时杨某甲意识模糊,随后死亡。杨某甲死亡后,孙某某使用尖刀及菜刀将杨某甲的尸体肢解并装袋,然后对现场进行了清理。5月2日12时许,孙某某携带杨某甲的尸体及作案工具搭乘网约车在宁乡庙山附近下车后企图寻找地点将杨某甲的尸体掩埋,孙某某在山上因形迹可疑被村民围观并报警,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孙某某整个作案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通过网络与莫某某保持联系并请教犯罪方法,并将杀害杨某甲后的照片与毁灭现场的视频发送给莫某某,莫某某通过网络对如何下安眠药、如何杀害、如何肢解与掩埋尸体、如何逃避侦查等全程对孙某某传授犯罪方法。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系被单刃刺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二、非法买卖枪支罪

2018年6月,被告人莫某某通过微信(网名“文华”)将一支枪支及21发子弹以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周某某(网名“周彬”)(另案处理)。2018年6月23日,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郴州市永兴县**镇周某某租住房内提取到该枪支及21发子弹。

经鉴定,该枪为射钉枪改制枪,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8年6月13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湘潭市将莫某某抓获,随后对莫某某位于湘潭市雨湖区**社区**区**栋**单元**楼的住处进行搜查,并搜出射钉枪5把、疑似手枪制式子弹20发、散装自制子弹65粒、钢珠弹2袋、射钉弹20包、仿真枪7把、管制刀具20把、网枪2把、弓弩l把、射钉枪子弹1159粒及其他违禁物品。

经鉴定,其中2把枪型物为射钉改制火药枪,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20发弹形物均为自制手枪弹。

四、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8年4月26日至30日,被告人莫某某将一张身份证(姓名:廖**,身份证号码:4306241981********)以26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被告人孙某某,该身份证被公安机关扣押。

案发后,上列被告人孙某某、莫某某等二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尸检照片、作案凶器、涉案枪支、涉案身份证等形成的照片等物证;2、户籍资料、网络聊天内容截屏、支付宝转账截屏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张某某、彭某某等17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莫某某等2人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物证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7、支付宝转账及开户信息、QQ转账记录及开户信息等电子数据。8、监控视频及孙某某、莫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传授犯罪方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非法买卖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贩卖身份证一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应该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灿照

检察官助理:易强

2019315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某现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2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