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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蔡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村**组。2011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村**组,现住湖南省**乡**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蔡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8日、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2019年9月28日、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孙某某单独诈骗被害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12日、13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谎称以优惠价贩卖“醉逍遥”网络游戏装备,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支付人民币7000元后便与其断绝联系。2018年4月16日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至赤壁市公安局,赤壁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上网追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孙某某身份证手机截图、被骗现场照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告人孙某某、蔡某某合伙诈骗被害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底以来,被告人孙某某、蔡某某合伙在湖南省**乡**栋**单元**房创办了游戏工作室,通过代练游戏获取被害人谢某某的信任后,以投资网络游戏赚钱为由,通过让被害人谢某某注册、收购“蜀门”网络游戏账号并大额充值游戏币,后将充值的游戏币套现以及转卖游戏账号等方式骗取其钱财,导致被害人谢某某先后在长沙市开福区等地被骗人民币共计137700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被害人谢某某的说服下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东风路派出所投案,并协助民警在宁乡市**家园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前科材料、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支付记录截图、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蔡某某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盗窃罪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朋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蔡某某现均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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