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丹东市元宝区**街**号楼**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41977********,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满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87********,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薛某某、满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丹东市元宝区兴东街**号楼**室多次介绍、容留赵某某、时某某、翟某某卖淫。期间,被告人满某某帮助孙某某照看涉案房子并按照孙某某的安排下楼将嫖客带至楼上;被告人出租车司机薛某某帮助孙某某为翟某某、赵某某、时某某介绍卖淫,运送嫖客至涉案地点并获得提成。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薛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时某某、赵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薛某某、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薛某某、满某某的行为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孙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薛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卖淫罪追究满某某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满某某、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雪楠
代理检察员:张美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满某某现被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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