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20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9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经营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文庙镇**渔具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镇**村,现住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号楼**室。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632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威海**配件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28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威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104811983********,汉族,大学文化,经营威海市**渔具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室。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10821986********,汉族,中专文化,系威海**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607。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孙某某、解某某、宋某某、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2015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甲介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沧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税额共计人民币17468.44元;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取得淄博**商贸有限公司、淄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扣除孙某某与于某某之间的真实交易,税额共计人民币32086.8元。被告人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49555.24元。
2、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解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甲介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沧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税额共计人民币28926.37元。
3、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甲介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南皮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沧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沧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税额共计人民币67854.71元。
4、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从被告人刘某甲处得到的联系方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沧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税额共计人民币61010.25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介绍帮助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114249.52元。
(二)危险驾驶罪
2017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路**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等;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孙某某、解某某、宋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解某某、宋某某、马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8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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