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山东省定陶县人,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镇**楼**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定陶县人,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依法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还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孙某某系广汽菲亚特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厂的员工。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为图财,多次将公司操作间车间及仓库内的配件盗走。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公司发动机厂的一包IFM传感器(共计35个,鉴定价格5891元)、一盒巴鲁夫的读写头(共计6个,鉴定价格13193元)及一个电池阀(鉴定价格208元)盗走;
2、2019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公司车间仓库内的两个控制器通讯板盗走;
3、2019年9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公司车间仓库内的一个巴鲁夫评价器(鉴定价格2594元)盗走;
4、2019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车间仓库里的西门子CPU317F模块一个(鉴定价格12972元)、西门子CPU315F模块一个(鉴定价格11500元)盗走;
5、2019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车间仓库内的一个电源模块(鉴定价格538元)盗走;
6、2019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车间仓库内的一个西门子CPU317F模块(鉴定价格12972元)和一个小的组合模块盗走;
7、2019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车间仓库内的一个西门子CPU317F模块(鉴定价格12972元)盗走;
8、2019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车间仓库内的西门子CPU317F模块一个(鉴定价格12972元)、西门子CPU315F模块一个(鉴定价格11500元)盗走。
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鉴定价格共计97312元。
(二)被告人谢某某系广汽菲亚特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厂的员工。2019年9月6日至9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为图财,多次将公司发动机工厂的零部件盗走,作案金额共计14441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公司发动机工厂内将连接在机器人身上的2个示教器(鉴定价格共计41262元)盗走;
2、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至公司发动机工厂内将连接在机器人身上的2个示教器(鉴定价格共计41262元)盗走;
3、2019年9月7日至9月14日期间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至公司发动机工厂内将连接在机器人身上的3个示教器(鉴定价格共计61893元)盗走。
上述7个被盗示教器鉴定价格共计144417元。
2019年10月17日,公安民警在广汽菲亚特厂房将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符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分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罚金五万元以下,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拓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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