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号楼**门**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乡**村**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驾车至天津市北辰区刘园地铁站进站口附近,盗窃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一辆人民出行共享电动车。二人将该电动车拉至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拆解,后将拆解后的电动车丢弃。经鉴定,被盗小蜜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4146元。现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君
检察官助理:郭岩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武清区**号,联系电话1501478****;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上蔡上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652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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