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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谢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6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解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解某某在临海市东塍镇**村**桥下**工地上偷来废钢筋、废铁条等物品两三百斤,后卖至大田街道朱某甲废铁回收站,得款人民币两、三百元。

2、2020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解某某在临海市东塍镇**村**桥下**工地上偷来废钢筋、废铁条等物品两三百斤,后卖至大田街道朱某甲废铁回收站,得款人民币两、三百元。

3、2020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解某某在在临海市东塍镇**村**桥下**工地上偷来废钢筋、废铁条等物品三百多斤,后卖至大田街道朱某甲废铁回收站,得款人民币三、四百元。

4、2020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解某某在临海市东塍镇**村**桥下**工地上偷来废铁板三块、废铁块一块,后卖至大田街道朱某甲废铁回收站,得款人民币一千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解某某已赔偿**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解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谅解书等;

2.​ 证人朱某乙、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及情况说明;

3.​ 被告人孙某某、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解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830586****、1835860****。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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