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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谭家明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3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家明,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4月25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赌博,于2013年12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7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谭家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将赌场摆在乐清市柳市镇**村的山上,并召集至少20人参与赌博。抽取头薪1500余元。当天晚上,孙某乙(另案处理)将赌场摆在柳市镇黄华**山上,并召集至少20人参与赌博,并雇用被告人谭家明抽取头薪3000余元。

2.2019年11月30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将赌场摆在乐清市柳市镇**村的山上,并召集至少20人参与赌博。抽取头薪1100余元。当天晚上,孙某乙将赌场摆在柳市镇**山上,并召集至少20人参与赌博,并雇用被告人谭家明抽取头薪2000余元。

3.2019年12月1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将赌场摆在乐清市柳市镇**村的山上,并召集至少20人参与赌博。抽取头薪1300余元。当天晚上,孙某乙将赌场摆在柳市镇**村山上,并召集至少20人参与赌博,并雇用被告人谭家明抽取头薪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暂存于乐清市公安局)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南某某、舒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谭家明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谭家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谭家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家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谭家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家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石强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谭家明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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