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6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女,199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0724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晚上,在河南省杞县**镇**村**街孙某某家,孙某某的妻子贺某某利用疫情期间口罩供需紧张的形势,在其数个微信群里散布卖口罩并配备虚假口罩图片的信息,实际上贺某某本人未生产、储存、销售过多余的口罩。后有数名微信号好友添加贺某某微信(hyb475****)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给贺某某购买口罩,贺某某收到微信好友红包或微信转账后将非法所得转到自己的另外一个微信(szhhz****里,再将微信(hyb475****)里购买口罩的微信好友拉黑。期间,贺子雨的丈夫孙某某在明知贺某某在微信上发布销售虚假口罩信息,帮助贺某某实施诈骗,并让贺某某删除本人手机微信聊天信息。至2020年1月30日,孙某某、贺某某通过微信共骗取十名微信好友3547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边间;5.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彩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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