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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贾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齐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齐河县**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贾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将印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10张面值10元的人民币传播他人,将印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200张面值一元的人民币,同一百五、六十张印有“倡议书”、“法轮大法好”等法轮功邪教粘贴传单、标语和19本法轮功邪教刊物传播给被告人贾某某。

2、2019年9月10日,齐河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孙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为了传播而持有的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的面值10元的“反宣币”186张、面值20元的“反宣币”2张;为了传播而持有的法轮功标识护身符110个、吊坠21个、法轮功刊物24册(《金种子》5册、《古今中外预言》18册、《天赐洪福》1册)等邪教宣传品。

3、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8月5日前后,将从孙某某处取得的粘贴传单、标语邪教宣传品分两次在齐河县仁里集镇田楼村、蒋庄村、田东村、大高村、牛集村等村庄传播、张贴90多张,将印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33张面值一元的人民币传播给他人。

4、2019年9月3日,齐河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贾某某在齐河县**镇**村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为了传播而持有的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的面值一元的“反宣币”167张,65张粘贴传单、标语、19册法轮功邪教刊物(《真相》1册、《中共解体在即国人如何逃生》7册、《古今中外寓言》11册)等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邪教宣传品照片、张贴的邪教反宣品现场照片等物证;2.身份信息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监控、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贾某某在法轮功邪教组织已被取缔情况下,仍然公开进行法轮功邪教活动,以发放反宣品、粘贴传单、标语等方式宣扬、传播邪教,为了传播而持有大量反宣币、法轮功刊物、标语等宣扬邪教的宣传品。被告人孙某某更曾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行政处罚,处罚后屡教不改,继续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经教育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1册、光盘19张。

3.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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