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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赵某某、林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21041980********,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为高密市密水街道*村*号,现居地为高密市**街道*社区*号楼*单元**室,山东***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环保主任。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7852000********,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居地均为高密市**镇小**村**号,山东***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环保班长。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7851986********,大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居地均为高密市**村,山东***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环保班长。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为使位于高密市**镇驻地的山东***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逃避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孙某某在未取得环保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林某某先将拍摄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摄像头电源关闭,又将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采样管拆除,干扰废气在线监控设备采样,致使潍坊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平台(6.0)上监测的数据严重失真。

2、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为使位于高密市**镇驻地的山东***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逃避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孙某某在未取得环保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林某某先将拍摄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摄像头电源关闭,又将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采样管拆除,干扰废气在线监控设备采样,致使潍坊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平台(6.0)上监测的数据严重失真。

3、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为使位于高密市**镇驻地的山东***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逃避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孙某某在未取得环保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先将拍摄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摄像头电源关闭,又将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采样管拆除,干扰废气在线监控设备采样,致使潍坊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平台(6.0)上监测的数据严重失真。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政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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