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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赵某某、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快递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快递有限公司库房**,出生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快递有限公司**,出生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乡**村**社**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0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快递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物流园内,因拍照手掰货车司机王某乙车牌引发争执,后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到场,赵某某到场后主动约架王某乙,二人在物流园东门北侧路边互殴过程中,孙某某、赵某某、王某甲亦上前拳打、脚踹王某乙,致其右肩关节脱位。经鉴定,王某乙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接受审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询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  阳

检察官助理:汪玫瑰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现于暂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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