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6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6********,汉族,专科文化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单元**,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8月2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在保定市莲池区北二环鑫丰国际写字楼内,被告人赵某某为了使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住建部门的资质审核,授意被告人孙某某购买八本假的职业资格证书。被告人孙某某随即通过网络以每本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七本假的职业资格证和一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被告人孙某某在签收邮寄的假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

检察官助理:梁子贤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