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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赵某某偷越国境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西关村739号,工作单位:任丘市城市管理局,工人。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农民。2014年8月5日因犯赌博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3月3日因参与赌博被任丘市公安局中华路派出所行政罚款500元。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合法出境手续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非法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境内,同年4月30日,赵某某和刘某某偷越国境返回国内,5月6日孙某某偷越国境返回国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法院判决书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3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孙某某对赵某某等人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赵万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慧

                                    检察官助理:崔富华

                                 2020年8月6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赵某某现监视居住。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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