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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赵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3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51935********,汉族,中专文化林省大安市退休教师,中共党员,现住大安市******组。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3月8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56********,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大安市人,农民,中共党员,现住大安市**镇**村**屯。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3月8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赵才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在大安市**镇居民刘某甲竞选**村村书记期间,以上访告状、检举揭发刘某甲违法违纪问题等手段要挟、恐吓被害人刘某甲,致使刘某甲产生恐惧心理,迫于压力被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敲诈现金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郑某某、肖某某、刘某乙、梁某某、陈某某、宋某某、兰某某、吴某某、崔某某、石某某、刘某丙、李某某、贡某某、焦某某、杨某某、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属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武

2019年4月12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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