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江西省南昌市***路**国际华城**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区**镇**村**号**座**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1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0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南昌市**局南昌工务段实习,住江西省南昌市****城(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转账人民币一万元给被告人赵某某合伙购买大麻叶,并由被告人赵某某代为出售。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收取魏某某人民币1200元,并让被告人赵某某售给魏某某大麻叶5克,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南昌市老福山的服装店内将大麻叶5克售给魏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在南昌市东湖区五月花酒吧对面巷子里及江西商务大厦楼下共八次将大麻烟卖给陈某某,其中: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卖给陈皓岚10根毒品大麻烟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1000元;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卖给陈某某7根毒品大麻烟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700元;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卖给陈某某15根毒品大麻烟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1500元;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卖给陈某某5根毒品大麻烟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500元;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卖给陈某某7根毒品大麻烟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700元;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卖给陈某某4根毒品大麻烟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400元;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卖给陈某某5根毒品大麻烟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500元;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卖给陈某某5根毒品大麻烟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500元。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在江西省商务大厦的电梯里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20克大麻叶和烟丝混合物;在2019年11月底,被告人赵某某在江西省商务大厦的电梯里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小海”吴某某10克大麻叶和烟丝混合物。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南昌市老福山的服装店内里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孙某某1根毒品大麻烟。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材料、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7区1号,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2区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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