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82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0428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1月0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街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01月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月1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道**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现住广州市海珠区**街道***大街*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古某甲,曾用名古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街村**,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镇**公寓**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蒋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省某某、朱某甲、古某甲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和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赵某甲、蒋某甲、省某某、朱某甲、古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段某甲、段某乙、董某甲、焦某某(均已被判刑)共同成立杭州广全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招聘话务员,段某乙负责对话务员进行培训,董某甲负责话务中心,由话务员冒充杭州健康指导中心医生,打电话给患者,销售蛾苓丸,焦某某负责发货。因未能盈利,经董某甲提议,2012年8月段某甲聘请陈某甲(已被判刑)加入杭州广全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对话务员进行培训及销售业务。在陈某甲到来之前,王某甲(已被判刑)经网上招聘到段某甲的公司上班。自杭州广全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至2016年2月1日间,段某甲又陆续成立了杭州仕聚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前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鼎益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博康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段某甲虽注册成立了上述多家公司,但实际上是作为一个整体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因上述公司均没有药品经营资质,在2012年12月6日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段某甲又陆续收购、成立了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杭州鼎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杭州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永药房、常州天泽大药房有限公司、济南博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昌博康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以上述公司、药房的名义购买、销售药品,同时在药房附近租有仓库,用于存放药品及发货。
陈某甲加入之后,段某甲公司的组织架构定型。段某甲系实际控制人、最高决策者,下设人事部,由段某乙任经理,负责话务员招聘、人事、财物、日常事务及药房管理,招聘话务员要求普通话标准、口齿伶俐,没有其他要求,所招聘的话务员均不具有医师、药师资格;话务部(话务中心)由陈某甲任经理,王某甲任副经理,负责对话务员进行培训、药品销售;广告部,由董某甲任经理,负责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发布广告、登记客户信息、赠送书籍的编辑;物流部,由焦某某任经理,负责书籍、药品邮寄。上述人员定期召开会议,段某乙、陈某甲、董某甲、焦某某、王某甲向段某甲汇报工作,对公司遇到的问题共同商议、决策。
在公司组织架构确定的同时,也确定了药品的销售模式。先由董某甲负责的广告部编辑《天蚕与前列腺》等书籍,书中虚构、夸大蛾苓丸的疗效,在未取得出版许可的情况下,交由他人印刷;同时在报纸、杂志、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赠送上述书籍的广告,并留下联系电话。有患者拨打电话索取书籍时,广告部的接线员会记下患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作为客户资源,之后将上述客户资源转交给话务部。陈某甲与王某甲再将客户资源分配给话务员,话务员按照陈某甲培训的话术给患者打电话推销蛾苓丸、媚苓丸、茸地益肾胶囊等药品。话务员打电话推销过程中,按照陈某甲培训的话术,先是自报家门、抬高身价,谎称自己是医生、教授、专家、前列腺康复中心主任、老师、健康指导中心老师等,以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与被害人的交流了解其需求后,夸大被害人病情的严重性,甚至恐吓被害人称如不及时治疗会癌变、恶化为尿毒症;接下来介绍蛾苓丸等药品,夸大疗效,虚构治愈率,谎称服药时间越长效果越好,只要按疗程服用就可以根治;报价时谎称蛾苓丸是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项目,购买蛾苓丸享受国家60%的财政补贴,生产厂家为庆祝建厂若干周年有赠送活动等事实,让被害人误认为价格十分优惠;被害人决定购买蛾苓丸之后,由话务部将发货的相关信息转给物流部,由物流部负责发货。物流部以药房的名义通过快递公司发货,并委托快递公司代收货款,药品实际是从药房附近的仓库发货。被害人服药之后发现没有效果,话务员即以需要延长服药时间为由,欺骗被害人继续购买、服用蛾苓丸等药品。因经常有客户向监督部门投诉,段某甲等人遂决定经常变更发货地址来逃避检查。为应对“无效退款”的承诺,当有被害人提出退款时,故意设置障碍,后来干脆将“无效退款”的内容从书籍、投诉卡中删除。
段某甲等人开始销售药品后 ,经段某乙与杭州向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使用该公司开发的waymi软件系统作为日常管理、记录客户信息及销售业绩、内部数据传递的系统。因变更过服务器,导致前期部分销售金额在系统中无法显示,且无法恢复。因软件设计的原因,系统中记录、显示的销售金额为实际销售金额的十分之一,所显示的收款金额为剔除拒收、退款后的实际销售金额。经鉴定,至2016年9月案发,段某甲等人共骗取黄某某、贾某某、包某某、郑某甲等被害人财物2.5872455亿元,其中黄某某、盛某某等535名被害人共被骗2501731元(具体详见附后清单),被害人盛某某被骗的10079元已经被其追回。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份期间在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或杭州鼎益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话务员,其在明知公司以电话销售蛾苓丸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虚构专业人员身份,利用电话、话术推销蛾苓丸,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90578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9491元。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3年9月入职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或杭州鼎益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担任公司话务员,在明知公司以电话销售方式销售蛾苓丸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虚构专业人员身份利用电话、话术推销蛾苓丸,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3094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26元。
被告人蒋某甲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在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或杭州鼎益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话务员,其在明知公司以电话销售方式销售蛾苓丸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虚构专业人员身份利用电话、话术推销蛾苓丸,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08057元,非法获利71207元。
被告人朱某甲付于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份,2014年4月份至2014年6月份,2014年10月底至2015年1月份期间在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或杭州鼎益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话务员,其在明知公司以电话销售蛾苓丸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虚构专业人员身份,利用电话、话术推销蛾苓丸,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08000.9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2606元。
被告人省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份期间在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或杭州鼎益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话务员,其在明知公司以电话销售蛾苓丸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虚构专业人员身份,利用电话、话术推销蛾苓丸,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52641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771元。
被告人古某甲于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份期间在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或杭州鼎益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话务员,其在明知公司以电话销售蛾苓丸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虚构专业人员身份,利用电话、话术推销蛾苓丸,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03693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4675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蒋某甲、朱某丙、省某某、古某甲向浦江县公安局退出部分赃款。其中被告人孙某某退出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蒋某甲退出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朱某甲退出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省某某退出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古某甲退出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火炬二路阳光小区副食店被浦江警方抓获。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安徽省泾县茂林镇溪口村上村组凤坑23号被浦江警方抓获。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蒋某甲在浙江省萧山国际机场大巴停车位被机场派出所民警抓获。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朱某甲经浦江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省某某经浦江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古某甲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山公寓10幢2单元501室被浦江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涉案相关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上班期间统计及个人业绩、销售清单、工资单、话术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脑硬盘、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婴儿出生证明、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甲、马某某、唐江桥、陈某乙、何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朱某丁、金某甲、陈某丙、张某乙、金某乙、郑某乙、张某丙、黄新地、郑某丙、方某甲、赵某乙、郑某丁、张某丁、方某乙、吴某甲、张某戊、周某某、张某己、张某某、吴某乙、余某某、董某乙、费某某、邵某某、钟某甲、黄某甲、盛某某、郑某甲、吴某甲、钟某乙、张某庚、陈某丁、杨某某、屠某某、于某某、王某乙、郑某戊、张某辛、叶某某、陈某戊、王某丙、祝某某、张某壬、王某丁、黄某乙、洪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赵某甲、蒋某甲、朱某甲、省某某、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其他同案犯的供述:段某甲、段某乙、董某甲、焦某某、陈某甲、王某甲、张某癸、陈某己、全某某、张某子、吴某丙的供述;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清单;
6.鉴定意见: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赵某甲、蒋某甲、朱某甲、省某某、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赵某甲、蒋某甲、朱某甲、省某某、古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孙某某、赵某甲、蒋某甲、朱某甲、省某某、古某甲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赵某甲、蒋某甲、朱某甲付、省某某、古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省某某、朱某甲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故还应同时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琚红英
检察官助理:陆 洲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蒋某甲、朱某甲、省某某、古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家,孙某某电话1590791****,蒋某甲电话1866700****,朱某甲电话1550614****,省某某电话1834838****,古某甲电话1367581****;被告人赵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赵某甲电话138563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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