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村,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村**号楼**单元**室。2011年12月5日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凌晨1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路**村北门口,被告人孙某某、邹某某等人酒后无故将周某甲、周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乙之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证据:监控录像;8.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建议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田田
2020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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