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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郑超盗窃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组,住绥化市**家园**单元**室,系农民。因涉嫌盗窃,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3 日将其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超,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93********,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住黑龙江绥化市**小区**单元**室,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3 日将其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超、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 日重报本院。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郑超经事先预谋,于2019年10月15日2时许,在榆树市壹号院小区正门前,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的一辆白色广汽传祺GM6车(车牌号:吉AU61A5)左后侧车玻璃砸碎,在车内未盗窃到有价值物品。经价格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56元。

被告人孙某某、郑超经事先预谋,于2019年10月15日3时许,在榆树市清华帝景A区吉林大药房门前,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的一辆灰色本田思域车(车牌号:吉A59N75)后侧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12000元。经价格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郑超已将赃款返还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超、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超、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郑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超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光宏

检察官助理:闫亭月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郑超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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