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77********,汉族,中专文化,江苏**集团外包员工,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0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2020年7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经事先预谋,在位于张家港市**镇**小区**幢**车库的“**理发店”门口,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抓烟机2台,以投币抓取香烟模型的方式进行退币结算,由被告人孙某某负责提供抓烟机,由被告人郭某某负责退币结算,违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6800元。经鉴定,查扣的2台抓烟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均退出违法所得。
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烟机(照片);
2.扣押物品清单;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建坤
检察官助理:沈立珺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现均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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