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562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村**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乡**村**组。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9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4月5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3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北京**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镇**路**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2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6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9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路**号。
被告人孙某某、侯某某、许某甲、赵某甲、郭某甲、应某某、张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赵某乙于2018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等10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4日,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9日、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2日、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17日、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徐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街**KTV大厅内因故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孙某某通过被告人侯某某纠集闫某某、崔某某、郭某乙等人,被告人许某甲、郭某甲、应某某、赵某甲分别纠集被告人张某某、赵某乙、姜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等人到北京市昌平区**桥聚集,后双方发生殴斗。被告人郭某甲持消防斧,被告人应某某、张某某、赵某乙、姜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等人持钢管、撬棍等,将被告人孙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闫某某打伤,将宝马牌汽车一辆、揽胜运动越野车一辆砸坏。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闫某某本次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二级,余某某本次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经认定,两辆汽车受损价格共计人民币190000余元。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侯某某、许某甲、赵某甲、郭某甲、应某某、张某某被民警抓获;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赵某乙被民警抓获;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姜某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山西省太原市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被告人的前科及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李某某、蒋某某、许某乙、杨某甲、刘某某、杨某乙、赵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侯某某、许某甲、赵某甲、郭某甲、应某某、张某某、赵某乙、姜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侯某某、许某甲、赵某甲、郭某甲、应某某、张某某、赵某乙、姜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侯某某聚众斗殴,被告人许某甲、赵某甲、郭某甲、应某某、张某某、赵某乙、姜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琦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侯某某、许某甲、应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郭某甲、赵某乙、姜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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