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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金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7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村,个体。2018年1月17日因酒后驾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2013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2014年2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2014年4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2014年4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胶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4年7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9月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住山东省即墨市**镇**村**号,在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予以释放,于2019年3月1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金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微信上与毕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后金某某将被告人孙某某的信息和照片通过微信发给毕某某,再由毕某某发给制作假证件的上家,为孙某某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一个。

2017年上半年,张某某通过金某某制作假的毕业证,后被被告人金某某联系毕某某给张某某办理了假的**学院的毕业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金某某伙同他人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爱芹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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