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2009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同年6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8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26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因被被害人傅某某逼债,谎称会卖房还债,以缴纳房屋契税款缺钱为由,先后两次向被害人傅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8000元。至案发前,尚有人民币30000元未归还。
2、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借帮助被害人贺某某夫妇解决转贷资金之机,先以预先收取押金、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贺某某合计人民币50999.1元,后被告人金某某谎称自己是租车公司负责人,介绍被害人贺某某在鲁某某处以车辆抵押借款形式借得人民币350000元。在被害人贺某某归还鲁某某人民币302000元后,被告人金某某向被害人贺某某谎称从其处走账可以免转贷手续费,同时又向鲁某某谎称贺某某夫妇还需借用资金周转,以此骗取被害人贺某某先前归还鲁某某的钱款。
3、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以富二代“张某某”需要借钱、做转贷生意、收购二手车等为由,以借为名,多次从被害人朱某甲骗取钱款合计人民币503200元。事后为拖延还款时间,被告人金某某叫俞某某(另案处理)假扮富二代“张某某”向被害人朱某乙打电话圆谎。至案发前,被告人金某某共还款203900元,尚有余款人民币299300元未归还。
4、2018年3月,被告人金某某、孙某甲经事先合谋,由被告人金某某向被害人孙某乙谎称欲出售其名下状元新村1幢202室的房屋(房屋实际所有人是朱某丙),被告人孙某甲利用其和被害人孙某乙的亲戚关系配合游说,后被害人孙某乙信以为真,以此被骗取购房订金人民币20000元。
5、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虚构其与中石化浙江分公司高层领导有特殊关系,可以低价购得加油充值卡后高价卖出进而获利的事实,以此骗取被害人谭某某钱、刘某某、陈某某、金鹏峰、黄某某、余某某等6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309600元。
2018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罗门西区35幢201室被警察抓获归案;2019年5月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在绍兴市越城区颐高数码城被警察抓获归案,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新的犯罪,于2020年1月8日1时40分许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任家塔小区8幢505室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退还、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单、支付宝交易记录、借据、工商登记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房产证、房屋交易合同、收条、民事判决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屠某某、许某某、蒋某某、鲁某某、朱某丙、章某某、叶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傅某某、贺某某、朱某乙、孙某乙、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部分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新的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已部分退还、追回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金某某现均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13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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