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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闫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8〕8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丰县******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78********,汉族,本科文化,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济宁市中区**局**号楼。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8年7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闫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 向李某某借款,被告人孙某某未及时偿还。李某某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债权146.5万元,被告人孙某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李某某于2016年9月8日申请财产保全,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对孙某某任法人代表的丰县**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其在被告人闫某某任负责人的济宁**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110万的到期债权进行查封。

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丰县人民法院主持下与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孙某某未在确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

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丰县人民法院将其在被告人闫某某处的110万元债权查封的情况下,仍通过退货的方式变相消除查封的债权26.5万元。被告人闫某某在明知法院将被告人孙某某对其110万元债权查封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被告人孙某某将该笔查封债权中的26.5万元,采取退货的方式变相消除,致使丰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该笔债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债权无法实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丰县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闫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故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祥伟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闫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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