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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陈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14821984********,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办事处**宿舍**楼(共南北两栋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镇**村**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121984********,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陈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镇**公司基站,趁工作之机,盗窃基站馈线100米,而后卖得赃款800元二人平分。

2019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陈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镇**公司基站,趁工作之机,盗窃基站馈线300米,而后卖得赃款2400元二人平分。

2019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陈某某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工区**公司基站,趁工作之机,盗窃基站馈线153.6米,而后卖得赃款1300元。

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二人三次盗窃**公司基站馈线553.6米价值6324元。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赔偿被盗公司馈线三公里长度,同年7月24日,**公司出具了一份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谅解书、登记保存单、发票、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且均已赔偿被盗单位,取得了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林

检察官助理:卢灵灵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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